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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邓桂卿与麦顺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桂卿,麦顺添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41号原告:邓桂卿,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麦顺添,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邓桂卿诉被告麦顺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碧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桂卿,被告麦顺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桂卿诉称:被告于2014年1月23日将其向广州市原白云区城镇建设开发总公司松洲分公司河沙集资建房办公室购买的座落于松洲街河沙村的珠江桥中花园编号为“海鸿C幢第二层211号”的房屋转让给原告。当日,原告将房屋价款全部转到被告所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也将购买该房屋的所有资料移交给原告。《房屋转让协议书》第三条明确约定若出现需要出让人协议才能办理的,则出让人应无条件予以协助。但当原告办理产权登记需要协助时,被告却不予理会。原告起诉请求被告麦顺添协助原告办理广州市荔湾区沙角一巷29号204房的房屋登记和过户手续。被告麦顺添辩称:当时签定协议时,我有说明涉案房屋是集资房,是不能办理房产证的。而且一开始约定房价是17万多元,但原告说没有这么多钱。后来原告又多次打电话,但又说没有这么多钱。涉案房屋经我装修,并不止这么多钱。后来我就以11万多元出售给原告,说明没有房产证,只有收据,但房屋一定是我的。后来原告多次找我到广州办理公证,但办理了公证后,发现办理的公证是假的。现在涉案房屋的价值并不止11万5000元。后来原告有多次骗我到广州办理假公证,但我出到广州后,却是让我办理房产证。若涉案房屋当时有房产证,房价肯定不止11万5000元,而且当时原告亦说没有钱,就当租房住。原告伪造公证书,没有公证处的章,向法院提供假证据。原告伪造公证书,提交的诉状内容虚假。原告支付的房价远远低于广州市的房价,我不可能以这样的低价将房屋卖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3日,原告(受让人)与被告(出让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出让人于1995年6月22日与广州市白云区城镇建设开发总公司松洲分公司河沙集资建房办公室签订了《合作建设协议书》,参与了该办公室的合作建房,取得了松洲街河沙村珠江桥中花园编号为海鸿C幢第二层的211号房屋,由于年事已高,且身居异地不便管理,故将该房屋转让给朋友邓桂卿;出让人麦顺添自愿将上述房屋以总价115000元转让给受让人邓桂卿;受让人邓桂卿于签订本协议当日以银行卡转账方式将房价款全部转到出让人麦顺添的银行账户(到账后由麦顺添写回收款收条给受让人);在签订本协议当日,出让人麦顺添将上述房屋移交给受让人管业,并将该房屋来源的所有资料原件移交给受让人邓桂卿;此后,有关上述房屋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受让人享有和承担,与出让人无关;但是,若出现需要出让人协助才能办理的,则出让人应无条件予以协助;自双方签字起生效,今后如有一齐违法违纪行为与转让人无关,转让人不负任何责任等等。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被告将涉案房屋交给原告使用。广州市荔湾区沙角一巷29号204房自2014年9月2日起登记在被告名下。庭审中,被告称《房屋转让协议书》实际上转让的是房屋的使用权,但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考察《房屋转让协议书》的内容,对房屋转让的标的、价款及支付方式、房屋及资料的交付等都作了明确约定,该合同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主要权利义务为买方支付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双方共同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即使合同未作约定,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亦是房屋买卖合同其中一项主要权利义务和必要条款。本案中,原告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已将房屋移交给原告,原告现要求被告履行协助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义务,合法合理,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该合同并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是使用权的意见,没有合同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其他不同意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意见,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麦顺添提供必要证明文件,协助原告邓桂卿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广州市荔湾区沙角一巷29号204房房屋的房产登记和交易过户手续。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麦顺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谭碧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