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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38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许建锋与田彩飞、鲁文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建锋,田彩飞,鲁文杰,宁波益成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潘一,徐完芬,宁波东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东天智能门窗有限公司,田自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3861-2号申请执行人许建锋,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章伟,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彩飞,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鲁文杰,宁波东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万庆,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益成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徐完芬,该公司执行董事。公民身份证号:33022219630920470X。被执行人潘一,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徐完芬,宁波益成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宁波东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鲁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公民身份证号:330222197003129131。被执行人宁波东天智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成益,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田自力,住慈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慈商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日,依法委托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田自力所有的号牌为浙B×××××轿车一辆,2015年2月3日高丽芬以80000元最高价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田自力所有的号牌为浙B×××××轿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高丽芬(公民身份证码:330222196904264686)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给高丽芬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高丽芬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 建 江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超(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