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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商)申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慧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慧,高晨,卞继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74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慧,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冰,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晨,女,1987年12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卞继辉,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中央电视台编辑。申请再审人李慧因与被申请人高晨、卞继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40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李慧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10年1月18日高晨转入卞继辉建设账户的10万元并非属于借贷关系,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依法申请再审,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高晨、卞继辉未作书面答辩。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及该案件的具体情况所处理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所提主张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持,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慧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绥先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杨咏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莎莎书记员  侯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