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邮送民初字第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小平与胡长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平,胡长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送民初字第0569号原告陈小平。委托代理人朱久华。被告胡长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平诉被告胡长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