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高登海与胡大海、张怀文、赵天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登海;胡大海;张怀文;赵天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C}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凉民初字第918号 原告高登海。 被告胡大海。 被告张怀文。 被告赵天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登海诉被告胡大海、张怀文、赵天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东善于2015年2月11日以与三被告已经协商解决此事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登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登海负担。 审判员 严 学 慧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景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