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陆超与周连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超,周连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保字第10-1号申请人:陆超。被申请人:周连杰。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甬慈保字第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陆超以已与被申请人周连杰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周连杰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汽车一辆的扣押与查封。本案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陆超负担。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