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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陆超与周连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超,周连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保字第10-1号申请人:陆超。被申请人:周连杰。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甬慈保字第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陆超以已与被申请人周连杰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周连杰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汽车一辆的扣押与查封。本案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陆超负担。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