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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樊建清与郑铭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建清,郑铭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175号原告:樊建清。委托代理人:黄晓村。被告:郑铭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建清与被告郑铭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樊建清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林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晓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