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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郭凤云诉王淑英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凤云,王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339号原告:郭凤云。被告:王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凤云与被告王淑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凤云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凤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凤云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郭凤云负担。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雪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