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郭凤云诉王淑英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凤云,王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339号原告:郭凤云。被告:王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凤云与被告王淑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凤云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凤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凤云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郭凤云负担。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雪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