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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枣阳执字第008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枣阳市金鹏棉业有限公司与李远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枣阳执字第00821-2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市金鹏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被执行人李远保本院在执行金鹏公司与李远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远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李远保2日内履行(2012)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6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李未履行。本院依法对扣押李远保的鄂F8D7**天籁轿车委托湖北中兴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予以评估,评估价为112776元。经依法委托于2015年2月16日以评估价112776元拍卖,因无人购买流拍。现金鹏公司申请同意以112776元接受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李远保所有的鄂F8D7**天籁轿车作价112776元,交付金鹏公司抵偿债务112776元。鄂F8D7**天籁轿车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金鹏公司。金鹏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