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438号原告孙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慧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