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李想与刘彦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想,刘彦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223号申请执行人:李想,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刘彦胜,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想与被执行人刘彦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彦胜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2)怀民一初字第019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2)怀民一初字第019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兴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