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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西北石油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北石油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96号原告: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友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华保,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权龙,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西北石油局法定代表人:陈明政,该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延鹏,公司职员。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盛兴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西北石油局(下称西北石油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2月16日10时45分开庭,原告盛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985.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然军人��陪审员阿扎提古丽人民陪审员  武凤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