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7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郑志军与上海顿禾服装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军,上海顿禾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7314号原告郑志军。被告上海顿禾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森荣。原告郑志军与被告上海顿禾服装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郑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顿禾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通过天猫网站在被告的网店(威斯克莱旗舰店)上购买了男士内裤46条,并支付货款人民币3,031.50元(以下币种同)及运费111元,合计3,142.50元。2014年10月30日,被告通过快递将货物送至原告处。原告使用后发现,这些内裤并不具备其在网站上宣称的磁疗保健作用,同一般的内裤并无差别。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只是普通的家纺产品,但却在其网站上大肆宣传该产品具有平衡内分泌系统、改善免疫功能、抗衰老、消除疲劳、增强记忆等保健功能,而且还能够增强男性功能,使原告信以为真而购买该产品,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退回货款3,142.50元并赔偿损失10,000元。庭审中,原告明确3,142.50元中包含运费111元,实际货款为3,031.50元,赔偿损失的金额为货款的三倍即9,094.5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网站截图一组,证明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通过天猫网站在威斯克莱旗舰店上购买了男士内裤46条,并支付货款3,031.50元及运费111元,合计3,142.50元,而威斯克莱旗舰店的公司名称就是被告上海顿禾服装有限公司,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收到货物;被告在网站上宣称其产品具有“磁疗保健、坚挺、持久、刚硬、成就男人、平衡内分泌系统、改善免疫功能、抗衰老、消除疲劳、增强记忆、促进血液循环、改善男性二次发育”等功能,属于虚假宣传;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的企业基本信息,证明原、被告为本案的适格主体。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确认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作为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本院予以认定,作为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商家,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本案中,被告销售的产品只是普通的家纺产品,但被告在宣传时却使用了与事实不符的标语来夸大其产品的保健功能,误导原告进行消费,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因此原告有权要求退货,并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被告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其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及抗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顿禾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郑志军办理退货,并退还原告购货款及运费合计人民币3,142.50元;二、被告上海顿禾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志军损失人民币9,09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计64元,由被告上海顿禾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夏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