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9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金叶支行与徐学军、陈格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金叶支行,徐学军,陈格芳,惠州市惠中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970-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金叶支行,住所:惠州市鹅岭路3号金叶大厦一楼。负责人陈坚生,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炳春、林佳文,系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第一被告徐学军,现下落不明。第二被告陈格芳,现下落不明。第三被告惠州市惠中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沙堤滨江大厦第十幢十七层H号房。法定代表人吴国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金叶支行诉第一被告徐学军、第二被告陈格芳、第三被告惠州市惠中亚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金叶支行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第三被告惠州市惠中亚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金叶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金叶支行撤销对第三被告惠州市惠中亚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徐秀群审判员 赖素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娴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