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胡高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高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24号罪犯胡高文,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会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高文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胡高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胡高文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胡高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85.1分。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审理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高文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高文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审 判 员 杨小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向庆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