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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何风华、田爱青、韩千晓、何明豪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何风华,男,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田爱青,女,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韩千晓,女,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何明豪,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城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法定代表人:吴健。本院在执行何风华、田爱青、韩千晓、何明豪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320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茌民一初字第1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