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姚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52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辩护人蒋华杰,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何汝玫,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季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及其辩护人蒋华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8月,被告人姚某在爱华数码通讯中心网店购得价值人民币4,290元的iphone5s移动电话1部。后以未收到货为由要求商家退款。商家确认退款后致使顺丰快递公司赔付商家人民币4,000元。2、2014年8月,被告人姚某在z815446网店购得价值人民币2,450元ipadmini平板电脑1部。后以未收到货为由要求商家退款。商家确认退款后致使顺丰快递公司赔付商家人民币2,000元。3、2014年8月,被告人姚某在好易购男包网店购得价值人民币868元的金利来拎包1个和价值人民币208元的金利来手包1个。后以未收到货物为由要求商家退款。商家确认退款后,致使韵达快递公司赔付商家人民币1,120元。4、2014年8月,被告人姚某在菜菜小铺网店购得面额500元的哈根达斯现金卡4张、面额500元的克里斯汀卡120张、面额428元的星巴克月饼券1张,商品总成交价为人民币46,191元。后欲以未收到货为由要求商家退款,因商家警觉未确认退款。5、2014年8月,被告人姚某在丁丁礼券网店购得面额100元的来伊份现金提供券2张、面值100元的克里斯汀蛋糕现金券1张、面值200元的克里斯汀蛋糕现金券1张、面值458元的元祖极月之光中秋月饼提货券1张、面值362元的元祖雪中集中秋月饼礼盒提货券1张、面值500元的克里斯汀现金券10张、面值500元的哈根达斯尊礼卡1张,商品总成交价为人民币5,076元。后欲以未收到货为由要求商家退款,因商家警觉未确认退款。6、2014年8月,被告人姚某在莓时尚网店购得价值人民币350元的A1296型无线鼠标1个、价值人民币328元的苹果A1314型无线键盘1个、价值人民币529元的苹果A1392型无线路由器1台、价值人民币445元的苹果X1339型无线触控板1个。后欲以未收到货为由要求商家退款,因商家警觉未确认退款。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金利来包袋及手包各一只、ipadmini/2一台、iphone5s手机一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姚某在家属的帮助下缴纳现金人民币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李某某、史某某、吴甲、刘甲、刘乙、王某某、吴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被害单位陈晓蕾、丁婷的陈述、邢潮流的书面说明、网页截图,调取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及实物照片,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既遂部分为人民币7,120元,达到数额较大,未遂部分为人民币52,879元,达到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的诈骗行为既有犯罪既遂部分亦有犯罪未遂部分,虽达到不同量刑幅度,但相比较而言,既遂的量刑比较重,故依法依照既遂处罚,未遂部分酌情考虑。被告人姚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款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赃款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姚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