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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商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953号申请执行人:商某某,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韩某某,女,汉族,住茌平县。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16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韩某某所有的位于聊城市的房产过户给商某某。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永涛审判员  王树军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