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与李敬华、王传庆赌博罪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王传庆,李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227-1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李日清,院长。被执行人王传庆。被执行人李敬华。关于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传庆、李敬华赌博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电法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传庆应缴交罚金10000元;李敬华应缴交罚金100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银行、国土、房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王传庆、李敬华的财产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茂电法执字第227号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