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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许芹芹与轩传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芹芹,轩传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153号原告:许芹芹,女,1985年4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吴勇,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轩传辉,女,1973年4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轩传辉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芹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按65元收取,由原告许芹芹负担。审判员 朱 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艳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