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1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丁永顺与傅孙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永顺,傅孙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317-1号申请执行人丁永顺,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傅孙累,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永顺与被执行人傅孙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65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傅孙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傅孙累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丁永顺人民币7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和执行费人民币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傅孙累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但其未能够举证被执行人傅孙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傅孙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诫。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无被执行人傅孙累有房产、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信息,但有有效的银行存款可供执行,2014年12月4日本院依法作出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傅孙累银行存款的裁定,但实际冻结时,发现没有有效的银行存款可供执行。2014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丁永顺以被执行人傅孙累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阿瑶审 判 员 黄景山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国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