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20-07-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项刑初字第00043号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5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立锋,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临时牌照为豫P×××××的五菱面包车行驶至项城市光武大道与湖滨路交叉口时,被值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8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醇含量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4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亚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