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梦露与被告徐月娥、杨雪芹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孙雅琴,邢苗,徐杏云,诸淼晴,徐月娥,孙玉娟,张小兰,杨娟娟,芮月静,丁甜甜,杨梦露,吕燕,刘大梅,杨雪芹,孙宁瑶,卞小燕,江忠九,李桂花,张桂香,南京鸿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张宏卫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138号原告杨清,男,1990年5月3日生,汉族。原告孙雅琴,女,1989年6月15日生,汉族。原告邢苗,女,1988年10月7日生,汉族。原告徐杏云,女,1989年11月15日生,汉族。原告诸淼晴,女,1991年7月14日生,汉族。原告徐月娥,女,1980年9月28日生,汉族。原告孙玉娟,女,1988年7月26日生,汉族。原告张小兰,女,1971年12月22日生,汉族。原告杨娟娟,女,1971年6月1日生,汉族。原告芮月静,女,1980年10月13日生,汉族。原告丁甜甜,女,1987年8月10日生,汉族。原告杨梦露,女,1993年7月30日生,汉族。原告吕燕,女,1987年12月25日生,汉族。原告刘大梅,女,1981年7月6日生,汉族。原告杨雪芹,女,1989年2月28日生,汉族。原告孙宁瑶,女,1988年1月18日生,汉族。原告卞小燕,女,1981年5月20日生,汉族。原告江忠九,男,1969年6月29日生,汉族。原告李桂花,女,1970年9月5日生,汉族。原告张桂香,女,1967年8月6日生,汉族。诉讼代表人徐月娥,女,1980年9月28日生,汉族。诉讼代表人孙玉娟,女,1988年7月26日生,汉族。讼代表人芮月静,女,1980年10月13日生,汉族。诉讼代表人卞小燕,女,1981年5月20日生,汉族。被告南京鸿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南漪路1—7号。法定代表人张宏卫,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宏卫,男,1970年4月10日生,汉族。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红民,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原告杨清、孙雅琴、邢苗、徐杏云、诸淼晴、徐月娥、孙玉娟、张小兰、杨娟娟、芮月静、丁甜甜、杨梦露、吕燕、刘大梅、杨雪芹、孙宁瑶、卞小燕、江忠九、李桂花、张桂香诉被告南京鸿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伟旅行社)、张宏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小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清等二十人的诉讼代表人徐月娥、孙玉娟、芮月静、卞小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伟旅行社、张宏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清等二十人诉称,原告与被告鸿伟旅行社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被告鸿伟旅行社工作。被告鸿伟旅行社拖欠原告2014年8月至10月的工资156666元未付。原告经数次催讨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鸿伟旅行社支付工资156666元,被告张宏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鸿伟旅行社、张宏卫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杨清等二十人系鸿伟旅行社的职工,在鸿伟旅行社工作期间,鸿伟旅行社拖欠杨清等二十人2014年8月至10月的工资共计156666元未能支付。2014年12月24日,鸿伟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张宏卫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对于鸿伟旅行社拖欠的职工工资共计156666元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鸿伟旅行社、张宏卫仍未能支付工资。杨清等二十人催要未果,遂于2015年1月4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鸿伟旅行社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职工工资表、张宏卫出具的承诺书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鸿伟旅行社工作,被告鸿伟旅行社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原告与被告鸿伟旅行社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鸿伟旅行社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应负引起纠纷的责任。被告张宏卫自愿对被告鸿伟旅行社所欠原告的工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被告鸿伟旅行社应支付原告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南京鸿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杨清等二十人工资共计156666元(具体清单附后);二、张宏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433元,由南京鸿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张宏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小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欢工资清单(附页)姓名数额杨清8592.5元孙雅琴7017.5元邢苗2042.5元徐杏云71**.5元诸淼晴7578.5元徐月娥11329.5元孙玉娟10799.5元张小兰8339.5元杨娟娟10585.5元芮月静11199.5元丁甜甜7192.5元杨梦露5682.5元吕燕2812.5元刘大梅8542.5元杨雪芹9352.5元孙宁瑶7112.5元卞小燕11456.5元江忠九9612.5元李桂花5112.5元张桂香5112.5元合计156666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