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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00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相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00967号原告:相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相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相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相某负担。审判员  孟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