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00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相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00967号原告:相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相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相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相某负担。审判员 孟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