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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作亮与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作亮,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李作亮。被执行人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住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44号。法定代表人包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硚口丰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的银行存款86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取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新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