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杨秀芳与牛志宏、冯学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芳,牛志宏,冯学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杨秀芳,女,1963年6月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高中文化,居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牛志宏,女,1963年11月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大专文化,职工,住西吉县。被执行人冯学珍,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大专文化,职工,住西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牛志宏、冯学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牛志宏、冯学珍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牛志宏、冯学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3月份起,每月从被执行人冯学珍的工资中扣留1400元,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杨秀芳的借款57837.50元,直至还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春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恒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