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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梁×抚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秦×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6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男,汉族,1969年6月30日出生,北京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朱x,北京市海淀区培英小学退休教师,住北京市房山区行宫小区4里**号*单元***室,系梁×之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女,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北京信达时空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梁×因与被申请人秦×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少民终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申请再审称:秦×不止一次诬陷梁×酗酒并且有家庭暴力,严重破坏了审判秩序。秦×向法院提交假收入证明。最无法接受的是,孩子探视权的判决,一直没有履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已生效判决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判决梁正宇随母亲秦×共同生活,现并未出现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且梁×未能提供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合理理由,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苏 伟代理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殷海通袁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