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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朱宝雨与吴永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宝雨,吴永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38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宝雨。委托代理人:李一斌,扬州市江都区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永生。申请再审人朱宝雨因与被申请人吴永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扬民终字第05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宝雨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无权以无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这一事实认定讼争房屋为违法建筑;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依法确认讼争房屋的买卖行为因违法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审法院维持一审,适用法律明显不当。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相关事实,本案所涉房屋缺乏证据证明系合法建筑,因此申请人朱宝雨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吴永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原审法院依据相关规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申请人朱宝雨的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朱宝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宝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蒋学群审 判 员  冒志成代理审判员  赵 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正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