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新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黄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新刑初字第98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原系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侦大队便衣中队协警员,住福建省漳平市。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9月4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16日被本院逮捕。现押于龙岩市看守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4)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荔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黄某在担任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侦大队便衣中队辅警员期间,伙同张某、卢某等人利用查处辖区范围内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职务便利,收受赌场老板郭某、“华哥”等相关人员的贿赂共计36000元,被告人黄某个人得款89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居委会附近开设赌场的苏姓老板为使其开设的赌馆能顺利经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每月送给被告人黄某以及卢某、张某(另案处理)2000元,4个月共计8000元,其中卢某、张某各分得2800元,被告人黄某分得2400元。2、2014年4月,绰号“华哥”为了使其在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石桥头附近开设的赌场能顺利经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送给被告人黄某以及卢某、张某3000元,其三人各分得1000元。3、2014年5月至2014年6月,郭某为了使其在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排头村附近开设的赌场能顺利经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每月送给被告人黄某以及卢某、张某3000元,2个月共计6000元,其中卢某、张某各分得2400元,被告人黄某分得1200元。4、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龙岩市新罗区大洋小学附近开设赌场的老板为使其开设的赌馆能顺利经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每月送给被告人黄某以及卢某、张某、欧某(另案处理)2000元,3个月共计6000元,其四人各分得1500元。5、2014年4月至2014年5月,绰号“胡子”为了使其在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后门前加油站附近开设的赌场能顺利经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每月送给被告人黄某以及卢某、张某、欧某、邱某(另案处理)每月3000元,2个月共计6000元,其五人各分得1200元。6、2014年4月至2014年5月,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121”附近开设赌场的李姓老板为使其开设的赌馆能顺利经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先后两次送给被告人黄某、卢某、张某共计5000元,其中一次2000元、一次3000元,其中卢某、张某各分得1900元,被告人黄某分得1200元。7、2014年4月,龙岩美食城麦当劳附近开设赌场的陈姓老板为使其开设的赌馆能顺利经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送给被告人黄某以及卢某、张某、张某、陈某2000元,其五人各分得400元。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明、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证人郭某、欧某、张某等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黄某在担任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侦大队便衣中队辅警员期间,伙同张某、卢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查处辖区范围内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职务便利,收受赌场老板郭某、“华哥”等相关人员的贿赂共计36000元,被告人黄某个人得款89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居委会附近开设赌场的苏姓老板为使其开设的赌馆能顺利经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每月送给被告人黄某以及卢某、张某(另案处理)2000元,4个月共计8000元,其中卢某、张某各分得2800元,被告人黄某分得2400元。2、2014年4月,绰号“华哥”为了使其在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石桥头附近开设的赌场能顺利经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送给被告人黄某以及卢某、张某3000元,其三人各分得1000元。3、2014年5月至2014年6月,郭某为了使其在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排头村附近开设的赌场能顺利经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每月送给被告人黄某以及卢某、张某3000元,2个月共计6000元,其中卢某、张某各分得2400元,被告人黄某分得1200元。4、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龙岩市新罗区大洋小学附近开设赌场的老板为使其开设的赌馆能顺利经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每月送给被告人黄某以及卢某、张某、欧某(另案处理)2000元,3个月共计6000元,其四人各分得1500元。5、2014年4月至2014年5月,绰号“胡子”为了使其在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后门前加油站附近开设的赌场能顺利经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每月送给被告人黄某以及卢某、张某、欧某、邱某(另案处理)每月3000元,2个月共计6000元,其五人各分得1200元。6、2014年4月至2014年5月,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121”附近开设赌场的李姓老板为使其开设的赌馆能顺利经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先后两次送给被告人黄某、卢某、张某共计5000元,其中一次2000元、一次3000元,其中卢某、张某各分得1900元,被告人黄某分得1200元。7、2014年4月,龙岩美食城麦当劳附近开设赌场的陈姓老板为使其开设的赌馆能顺利经营,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送给被告人黄某以及卢某、张某、张某(另案处理)、陈某(另案处理)2000元,其五人各分得400元。另查明,2014年9月4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纪委通知被告人黄某到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纪委办公室,被告人黄某主动到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纪委办公室,之后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派员将被告人黄某带回该院接受调查,在调查、讯问期间,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被告人黄某积极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退赃款人民币89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据,证实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向被告人黄某扣押了赃款8900元。2、工作简历、情况说明、劳动合同书,证实被告人黄某就职岗位在新罗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便衣侦察队,从事辅警工作,其与陈某、杨某在刑侦大队便衣侦查队协助正式民警打击新罗辖区内的“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新罗分局刑警大队便衣中队日常工作情况安排,由中队领导统一布置后,再通知各协警组组长,由组长再通知各协警队员。3、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的身份情况及无前科。4、到案经过证明等,证实卢某、张某、赖某等人的到案经过及相应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2014年9月4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纪委通知被告人黄某到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纪委办公室,被告人黄某主动到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纪委办公室,之后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派员将被告人黄某带回该院接受调查,在调查、讯问期间,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5、立案决定书等材料,证实2014年4月30日对小洋花圃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及相关人员的身份情况。6、提取笔录及通话记录,证实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向张某、卢某各提取了手机2部,及其手机存储的手机号码和用户情况。新罗区检察院向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调取卢某、张某手机通话记录。7、便衣侦查队2013年至2014年抓赌情况说明,证实便衣侦查队2013年至2014年抓赌的情况。8、便衣侦查中队工作运行机制、辅警员管理规定及协警工作细则,证实被告人黄某所在的便衣侦查中队的运行机制及相关的管理规定。(二)证人证言1、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便衣中队的工作人员,有查处开设赌馆的职责的便利条件,知道有关查处活动的部署情况,并参与有关查处赌馆活动。2013年10月份查处完九龙茶叶店赌馆后,赖某、张某和其三人商量过,每个月向赌场老板收取费用,平时就不去组织查处这个赌馆,新罗分局有查处赌博行动时,就提前给这些赌馆通知一声。赖某还让张某私下办一个号码,专门用于与这些赌馆的老板联系。(1)2014年4月,张某和黄某在石桥头老龙工附近看到一个赌馆,这个赌馆也是“华哥”开的。过了不久,“华哥”联系上张某,答应每个月给3000元,希望关照他这个赌馆。张某拿到钱后,分给其和黄某各1000元。“华哥”的这个馆是张某自己去和他联系的。(2)2014年4月,张某和黄某去西陂排头的一家赌豆子的赌馆,老板姓郭,张某和黄某去了以后,这个郭总主动来联系,那天晚上其和张某到在西陂卫生院附近的排档,当时张某打电话来说要去郭总那里拿钱,其过去了,郭总在泡茶的时候就拿了3000元,让照顾他的赌场,愿意每个月送3000元。从2014年4月至6月总共收了三个月,计9000元。2014年4月,其和张某、赖某每人分1000元。5月份的时候,赖某不让再向赌馆收保护费,所以5、6月份,这个赌馆送的钱就由其和张某和黄某分,其和张某各分得1200元,黄某分得600元,这个赌馆共送9000元,其和张某各分得3400元,赖某分得1000元,黄某分到1200元。这个赌馆是由张某去联系的,有查处赌博行动时,也是由张某和郭总直接联系,为他通风报信。(3)2014年3月,张某邀其和黄某一起到大洋美多家具城后、大洋小学附近的一个赌馆去转一下,之后,欧某就打电话给其,说这个赌馆是他朋友的,通过欧某来牵线,这个赌馆同意每个月给其四个人即其和张某、黄某、欧某2000元,其和张某商量一下就同意了,过了几天,这个赌馆就把当月的2000元拿来。这家赌馆从这次开始一直到2014年5月,每个月都有通过欧某送给其四个人2000元,一共给3次钱,共计6000元,其、张某、黄某、欧某各分到1500元。(4)2014年4月至5月,张某告诉其,张某和黄某去曹溪石粉村赌豆子的赌馆转,回来后,张某通过姓李的朋友联系到这个赌场的老板,老板说好每个月给2000元,让关照这个赌馆,张某拿到2000元后,其和张某分了700元,黄某分了600元。5月份因为生意比较好,小李又交给其3000元,其和卢某各分到1200元,黄某分到600元。(5)2014年4月,张某通过一个朋友从曹溪美食城麦当劳对面的一个赌馆收了2000元,后来张某分给其、张某、黄某、陈某每人400元,要以后关照这个赌馆。收完这些赌馆的钱后,虽然知道这些赌馆的地点、老板的情况,也知道这些赌馆在那经营,但平时其和张某都不会向便衣队领导提起这个赌馆的情况,赖某也不会组织对它进行踩点查处。新罗分局便衣中队等部门有查处赌博行动时,就提前给这些赌馆通知一声,让他们注意点。正常情况下,赌馆老板由谁联系,谁去收的钱,就由谁去通风报信。这种事情其和赖某、张某等人都心知肚明的。赖某因为是正式干警,不方便去做这些事情,所以基本由其和张某负责。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新罗分局便衣中队主要负责查处盗窃、抢劫、抢夺、吸贩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案件。其在新罗分局便衣中队工作期间,主要职责是在民警的指挥下,协助、配合民警打击赌博、盗窃、吸贩毒、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体工作主要有协助民警办理相关案件、根据便衣中队领导工作安排进行蹲点守候、抓捕、看管抓获的违法被告人等等。新罗分局便衣中队由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具体由队长张某负责,便衣侦查队一共分4个小组,每个小组配一名正式民警为负责人,并配备7、8名辅警为组员,在辅警中又选出一名组员作为该组的组长。其中1组的负责人由张某兼任,组长陈某,2组的负责人是赖某,组长卢某,3组的负责人是黄某甲、组长黄某,4组的负责人是林某。其在2组,该组组员还有张华等人。日常工作中遇到各类查处违法犯罪任务时,先由便衣中队的正式干警带本组辅警1至2名去踩点,踩点完后,该干警将有关情况汇报张某队长,然后队里的所有四名正式干警会开个会然后决定行动时间及方案,然后每组负责人再将行动时间先通知每组组长,再由组长通知组员,然后整个便衣中队按通知的时间统一集中开会,安排好具体的分工后统一采取行动。另外,平时辅警也会在没有民警带队的情况下根据工作安排单独进行一些执法活动。(1)2014年4月,其和黄某在石桥头老龙工附近看到一个赌馆,这个赌馆也是“华哥”开的。过了两三天,“华哥”打电话给其,答应每个月给3000元,希望关照他这个赌馆。其拿到钱后,分给卢某、黄某各1000元。但这个赌馆只开了一个月,所以只交了一个月。(2)2014年4月份时,其和黄某去西陂排头庙附近的一个赌场现场查看,这个赌场是郭某开的,当天傍晚郭某在西陂卫生院旁边的一个“感德龙”茶庄见到其和卢某,在泡茶过程中,郭某愿意每个月送3000元,每个月10日拿来,他还当场拿了3000元。因为在4月初的时候,赖某有让其和卢某到小洋花圃赌场收保护费,所以郭某送的3000元其拿了2000元给卢某,由卢某拿1000元给赖某。5月份后,因为赖某不让向赌场收钱了,所以5月份后就没有再分给赖某。但5、6月郭某都还有按月送3000元,其和卢某各分得1200元,黄某分得600元。郭某一共送了3次钱,每次3000元,一共9000元,其和卢某各分得3400元,黄某分到1200元,赖某分得1000元。收完郭某送的钱后,其打了两次的通风报信的电话给郭某,一次在今年4月17日中午,卢某说下午有查处赌博行动,让其提醒有送钱的赌场老板,其就打了一个电话给郭某,还有一次是在2014年6月27日的时候。(3)2014年3月,欧某同学的爸爸在大洋小学附近开了一个赌馆,为了能关照这个赌馆,欧某同学的爸爸每个月送2000元。后来欧某、卢某、黄某和其4人在卢某家楼下的杂物间泡茶聊天时,欧某讲了这个事情,让大家帮忙一起关照大洋小学附近的赌馆,到时对方每个月8号至10号会拿2000元来,大家都同意。当时4个人讲好这2000元大家平分,每人500元。从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欧某从同学爸爸的赌馆一共拿了3次钱,每次2000元,共计6000元,其和卢某、黄某、欧某4人各分到1500元。(4)小洋花圃赌场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就有了,前后被查处了2次,2014年4月4日,赖某让其和卢某到小洋花圃赌场收保护费。那天中午,其和卢某吃完午饭后到便衣队的办公室,当时只有其和赖某、卢某三人在场,赖某说让其去小洋花圃赌馆收钱,并说如果他们上交的费用少于2000元的话就不要了。其就骑摩托车载卢某到了小洋花圃赌馆,到赌馆现场看了一下,发现有人在赌博,现场的人员看见其二人进去以后都散掉了,其就给“阿环迪”打电话,问“阿环迪”这个赌馆是不是他朋友开的,“阿环迪”说是他朋友开的,其就跟“阿环迪”说要来收取这个赌馆的费用,“阿环迪”问要收多少钱,其跟“阿环迪”说要3000元现金,“阿环迪”说问下赌馆的老板,其让“阿环迪”把其电话号码留给赌馆的老板。之后,卢某就打电话给赖某说已经跟赌馆的老板联系上了,赌馆的老板会把钱拿来。过了10分钟之后,赌馆的姓张的老板就打电话给其,叫其去交易城红星美凯龙附近等,姓张的老板就拿了3000元来,说以后每个月给3000元,希望能关照他的赌馆。其拿到钱以后,卢某打电话给赖某问他去哪里,赖某跟卢某说他在张白土的家中,其就骑摩托车载着卢某到了赖某的张白土家中,到赖某家中客厅坐了一下,把收到的3000元现金拿出来交给赖某,并跟赖某说总共收到3000元现金,并跟赖某说每个月这个赌馆都会上交3000元的费用,到时候收到钱都会分给赖某。赖某说可以,并说那就每人1000元,后来其每人就分到1000元。收完小洋花圃赌场姓张的老板的钱后,其就打了1次通风报信的电话给姓张的老板,在今年4月17日打给姓张的老板。这个赌场老板后来被抓了,在今年5月初的一个晚上,赖某说小洋花圃的赌场已经出事了,让其把跟小洋花圃老板联系的手机号码处理掉,免得被人发现。当天晚上,其就把187××××8843的这个手机扔掉了,卢某也将他用于通风报信的手机处理了。(5)2013年9月底,其和卢某、黄某经过西安居委会附近时,三个人去巡查一下看看该地点有无继续开设赌馆,发现这个地方的赌馆又有开张,当时其朋友“小兰”从这个赌馆出来,知道其来巡查。当天晚上,“小兰”就介绍这个赌馆的“苏总”与其认识,“苏总”说每个月给2000元,苏总当时用信封装了2000元现金交给卢某。卢某说其和卢某每个人700元,因为黄某也知道这个赌馆,就分给黄某600元,黄某的600元是卢某交给黄某的。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苏总每个月给2000元,共8000元,其和卢某各分到2800元,黄某分到2400元。2014年2月份因为过年赌馆没有开张,这个月苏总没有给钱。过年后,苏总赌馆搬到老汽车站金至尊后面,2014年3月至4月二个月,苏总又给了4000元,因为黄某不知道苏总新的赌馆的地点就没有再分给黄某,这4000元其和卢某就平分了,每人各2000元。这样算起来,苏总共给14000元,其和卢某各分到4800元,黄某分到3000元。收完苏总送的钱后,在今年4月17日中午,其有用189××××8843的电话向苏总通风报信过。(6)2014年4月,邱某叫其、卢某、黄某、欧某一起到阿古特区找邱某。到阿古特区后,看到邱某、“胡子”在那边,邱某和“胡子”说,在后门前加油站附近有开一个赌馆赌豆子,让关照这个赌场,当时谈好这个赌场每个月的24号或25号会送钱,每个月3000元,在座的5个人每人600元。谈妥后,这个外号叫“胡子”在阿古特区拿了3000元交到其手上,其拿到钱后在曹溪一个大排档将这钱分给卢某、黄某、欧某、邱某每人600元,其自己分到600元。2014年5月份,这个赌馆的人将3000元送给邱某,邱某收到钱后叫其和卢某到莲东小学附近,其和卢某过去后,邱某分给其和卢某各600元,另外邱某还将黄某、欧某两人的钱交给卢某,叫卢某帮忙转交给黄某、欧某,黄某、欧某也是每人600元。后门前加油站这个赌馆一共送了2次钱,共计6000元,其和卢某、黄某、欧某、邱某各分到1200元。(7)2014年4月份,一个四川朋友叫李青,说要介绍在曹溪121对面的田里开赌场的“小李”与其认识。“小李”说他赌馆在曹溪121对面的田里,让关照一下,当时“小李”给了其2000元,其和卢某每个人分了700元,另外600元由卢某交给黄某。今年5月份,“小李”又交给其3000元,其和卢某各分到1200元,黄某分到600元。所以小李这个赌馆共给了5000元,其和卢某各分到1900元,黄某分到1200元。(8)2014年4月,张某从曹溪美食城麦当劳对面的一个赌馆收了2000元,后来张某拿了800元给卢某,卢某在中国人民银行附近分给其400元,卢某说这钱是张某拿来的,赌馆在美食城麦当劳对面,要帮忙关照。卢某还说,张某这次一共拿了2000元,还有分钱给陈某和黄某,所以5个人每人分到的钱各400元。3、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4年3月28日时,在西陂排头开了个赌馆。2014年4月份,新罗分局便衣队的张某和同事到西陂排头赌场转了一下,当时陈仁也在赌场,陈仁认识张某,陈仁就牵线让其和张某认识。当天晚上其和张某约好到在西陂卫生院旁边的一个排档认识,当时张某和一个同事一起过来,就在其排档旁的“感德龙”茶庄坐了一下,泡了一会儿茶。在泡茶的过程中,其跟张某和张某的同事说,西陂排头的这个赌馆是其开的,希望照顾一下其的赌馆,其愿意每个月给3000元的费用。张某说可以,还说交完钱后,平时就不会再来赌馆查处,新罗分局有查处行动时,也会提前打电话通知。当天晚上在茶庄,其拿了3000元给他们。之后5月份和6月份,其都有打电话给张某,让张某到其排档来拿钱,每次都是张某一个人开车过来,每次其都拿3000元给他们。其共送三次钱给张某,共送了9000元。从4月份起至6月份,张某共打了2次提醒有行动的电话给其,每次都是在中午的时候,在电话里张某说便衣中队有查处行动,让其小心点。4、证人欧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12年5月起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侦大队便衣中队任辅警员,与卢某、张某、黄某等人是同事,主要是协助民警抓赌、盗、抢的相关人员,具体是在民警的指导下,进行蹲点守候,打击“两抢一盗”人员,另外便衣中队有统一行动抓赌时,配合民警进行抓赌。(1)2014年,其朋友在大洋小学附近开了一个赌场,问其能不能关照一下他的赌场,并说每个月会给2000元的好处费。其就跟卢某、张某和黄某讲,有个同学的爸爸在大洋小学附近开了一个赌场,希望能关照一下他的赌场,三个人都同意。从2014年3、4、5月,其朋友每个月都会将2000元在大洋美多家具附近拿给其。其总共拿了朋友3个月共6000元,其和卢某、张某、黄某各得1500元。(2)2014年4月的时候,邱某叫其到恒宝酒店旁边的阿古特区喝酒,其到了的时候,邱某、卢某、张某、黄某都在那,还有邱某的一个朋友。在喝酒的时候,邱某的朋友说在后门前加油站附近开了一个赌馆,让关照一下,邱某朋友答应每月给3000元。当天晚上邱某拿了3000元给张某,后来其五个人去曹溪一个大排档吃夜宵,张某就分给其、卢某、黄某、邱某每人600元,张某自己也分600元。2014年5月的时候,卢某叫其去拿600元,并告诉其这个是后门前加油站附近赌馆的老板(邱某的朋友)给的钱。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认识新罗区分局便衣大队的一个姓张的工作人员,平时称呼他为“张总”,具体叫什么其不知道。2014年4月份,在曹溪121对面开赌馆的老板“李总”给其打电话,让其把张某的号码给他,“李总”答应每个月给张某等人2000元,希望关照他的赌馆。2013年11月份,张某打电话告诉其,要去排头那里的赌馆抓赌,还说那个赌馆是其表哥开的,其跟表哥袁某说了这个事。过了一段时间,其表哥的赌馆被便衣队给抓了一次,那之后,其表哥就叫其介绍认识张某。其表哥答应每个月给张某等人3000元,让张某关照其表哥的赌馆。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便衣中队总共分为4个小组,每小组都有一个正式干警担任分队长负责小组的执法工作,每个小组的其他组员都是协警员,也有设立组长和副组长。便衣中队第1小组分队长是张某(兼任便衣中队队长),其是组长,副组长张某,组员有杨某等人;第2小组分队长是赖某,组长是卢某,组员有张某等人;第3小组分队长黄某甲,组长黄某;第4小组分队长林某,组长是谢某,组员有欧某等。便衣中队就四个分队的队长是正式干警,其他的组员都是协警员。2014年4月,张某有从曹溪美食城麦当劳对面的一个赌馆收了2000元,后来张某有拿了400元给卢某,让卢某拿给其,卢某在分钱时讲这钱是张某拿来的,送钱的赌馆在美食城麦当劳对面,叫其要帮忙关照。卢某还有说,张某这次一共拿了2000元,张某还有分钱给张某和黄某,其5个人每人分到的钱各400元。其和杨某、张某、卢某等人收受赌馆的人送的钱,其和卢某、张某、杨某都有两个手机,使用两个号码,一部手机和号码专门用于日常与亲朋好友联系用,另一手机和号码则主要用于与这些赌馆人员联系,向赌馆人员收钱、通风报信用。(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5月份起,其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侦大队便衣中队任辅警员。便衣中队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盗窃、抢劫、抢夺、吸贩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案件,作为新罗分局便衣中队辅警员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协助好正式干警打击辖区内上述盗窃、抢劫、抢夺、吸贩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便衣中队总共分为4个小组,每个小组都有一个正式干警担任分负责人,每个小组的其他组员都是协警员,辅警员还设置组长,第1小组负责人是张某(兼任便衣中队队长),组长是陈某,副组长张某,组员有杨某等人;第2小组负责人是赖某,组长是卢某,组员有张某等人;第3小组负责人黄某甲,组长是其;第4小组负责人林某,组长是谢某,组员有欧某等人。2013年3、4月份,其和张某、卢某在卢某家楼下的小仓库坐着泡茶的时候,卢某、张某向其提出到外面找几个赌馆按月收钱,卢某、张某在这之前就应该有商量过。在谈的过程中,三人讲好,有按月交钱的赌馆,平时就不去找他们麻烦,也不会将赌馆的情况向便衣中队汇报,组织去查处时,提前打电话给这些赌馆老板,让他们注意点。其三人当时还说好谁负责去沟通,就由谁负责去拿钱,也就由谁去负责为赌场老板通风报信,之后就有去找几个赌场按月收取保护费了。1、2013年9月或10月,其和张某、卢某去西安居委会附近踩点发现一个赌馆,现场有很多人在那赌博,在赌场路口,张某见到朋友小兰,张某跟小兰说这个点要上报,小兰就跟张某说这个赌馆是她熟悉的,照顾一下这个赌馆,张某去跟赌馆的人谈,这个赌馆每个月给2000元。从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这个赌馆送了4个月共计8000元,其每个月分得600元,张某和卢某各分得700元,其总共分得2400元,张某和卢某各分得2800元。这个赌馆是张某负责去联系的,钱也是由张某负责去拿,新罗分局有查处行动时,也是由张某负责为这个赌馆通风报信。2、2014年上半年,其和张某去火车站往龙州出租车公司附近的一个赌馆踩点,有人在那里赌博,现场放风的人认识张某,所以这个点也是由张某负责去跟这个赌馆的老板谈,后来这个赌馆的老板送了3000元,其和张某、卢某每人分得1000元。这个赌馆是张某联系的,钱也是由张某去拿的,新罗分局有查处赌博的行动时,也是由张某为这个赌场通风报信。3、2014年4月份,张某带其去西陂排头村附近的一个赌馆踩点,在踩点的时候,有个人跟张某打招呼。离开之后,张某告诉其,这个赌馆他会去谈。2014年5月,卢某在卢某的中国人民银行宿舍的杂物间拿了600元,告诉其这是西陂排头附近赌馆给的钱,其收下。至于张某、卢某分了多少钱其不清楚了,应该分得跟其差不多或者多一点。2014年6月,也是卢某在卢某的杂物间分了600元给其,告诉其是排头村附近的赌馆给的钱,其收下。这个赌馆是张某联系的,钱也是由张某去拿的,新罗分局有查处赌博的行动时,也是由张某为这个赌场通风报信。4、2014年3月,卢某、张某去大洋小学附近的一个赌馆踩点。之后其和张某、卢某、欧某在卢某杂物间泡茶聊天时,欧某说有一个朋友在大洋小学附近有开个赌馆,这个赌馆愿意每个月送2000元,这个赌馆由欧某去谈,大家都表示同意。后来从2014年3月至5月,这个赌馆每个月给2000元,送3个月共6000元,四人每人分得1500元。这个赌馆是欧某去联系的,钱也是由欧某去拿的,新罗分局有查处赌博的行动时,也是应该由欧某为这个赌场通风报信。5、2014年4月份,其和卢某、张某一起去后门前莲花山加油站附近的一个赌馆去踩点,现场有很多人围在那边赌博,张某拿着相机假装要拍照,现场的人员就跑散了。当天或者第二天晚上,邱某邀其、卢某、张某还有欧某到阿古特区吃饭,去吃饭的还有邱某的朋友“胡子”。在吃饭的时候,“胡子”说这个赌馆是他开的,关照一下他的这个赌馆,他愿意每个月送3000元,大家都同意了。2014年4月至5月,“胡子”每月送给其和张某、卢某、欧某、邱某3000元,送了2个月,共计6000元,五个人每人分得1200元。这个赌馆是邱某去联系的,钱也是由邱某去拿的,但邱某不是组长,如果新罗分局有查处赌博的行动时,应该是由张某通知邱某,然后由邱某去给“胡子”通风报信。6、2014年4月,其和张某去曹溪石粉小学对面进行踩点,发现有一个赌馆,现场有很多人在赌博。现场有人认识张某,张某还跟这个人聊了一会儿,踩点完后,张某说这个赌馆由他负责去跟赌馆的老板谈。之后,这个赌馆有拿了两次的钱来,每次其都分得600元,共计1200元,其收下。具体张某跟这个赌馆收了多少钱,不太清楚,具体收了多少钱要问卢某、张某比较清楚。这个赌馆是张某联系的,钱也是由张某去拿的,新罗分局有查处赌博的行动时,也是由张某为这个赌场通风报信。7、2014年4月份,便衣队同事张某的“龙哥”在龙岩市美食城附近有开了一家赌馆,一天,张某邀其和卢某、张某、陈某到东肖龙岩学院附近的一家酒店吃饭,当时“龙哥”也在那。在吃饭的时候,“龙哥”说,他在美食城附近有开一个赌馆,平时多关照一下他的这个赌馆,还说这个馆是他新开的,刚开始给少点。之后,“龙哥”有送来2000元,五人每个人分得400元。这个赌馆是张某去联系的,钱也是由张某去拿的。卢某、张某都有两个手机,使用两个号码,一部手机和号码专门用于日常与亲朋好友联系用的。另一手机和号码则专门用于与这些赌馆人员联系,向他们收钱、通风报信用的,不会向其他人员公开。如果新罗分局有查处赌博活动,卢某、张某就会用他们私下的手机为这些赌馆人员通风报信。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侦大队便衣中队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36000元,个人分得人民币89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且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到案后积极退清赃款,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二、随案移送:光盘三张,系视听资料,随案存查。三、扣押在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8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郑  丹  玫人民陪审员 钟  文  荣人民陪审员 王    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雪琴(代)附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