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于海波、彭文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波,彭文政,沧州乾成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于海波,男,汉族,1990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彭文政,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沧州乾成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文政。关于于海波申请彭文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沧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海波于2014-12-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作出的(2014)沧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桂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