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建军申请被执行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建军,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00245号申请执行人郝建军,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椿林镇五中村*组。被执行人赵军,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达仁村*组户。郝建军申请执行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被执行人赵军应履行案款3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军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斌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