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娴与被执行人管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娴,管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夏娴,女,1976年3月20日生。被执行人管笠,男,1958年6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夏娴与被执行人管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管笠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夏娴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管笠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案款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管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2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先有审 判 员 袁巍然代理审判员 李世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