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志刚诉王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刚,王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77号原告李志刚,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王守军,男,年龄不详,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刚诉被告王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刚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李志刚负担。审判员 ?席都达古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紫 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