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00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与张云、刘凯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张云,刘凯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009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曹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任密大,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张云。被告刘凯中。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张云、刘凯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文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立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