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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执民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盛鑫、胡蕊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盛鑫,胡蕊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执民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水华。被执行人陈盛鑫。被执行人胡蕊蕊。本院在执行衢州市衢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盛鑫、胡蕊蕊(2015)衢执民字第17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执民字第170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忠东审判长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燕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