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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3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山市港口镇中谊广告喷绘工作室与佛山市南海胜巧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何文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港口镇中谊广告喷绘工作室,佛山市南海胜巧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何文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312-2号原告:中山市港口镇中谊广告喷绘工作室,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钟导明。委托代理人:袁强,住广东省遂溪县,系原告的员工。被告:佛山市南海胜巧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北沙伴岗工业区往塘13号。法定代表人:马达云。委托代理人:李凤国,住内蒙古,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何文悦,身份情况不明。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何文悦的地址向何文悦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投递结果显示“原址查无此人”,根据原告提供的何文悦的联系电话亦无法核实是何文悦本人,本院要求原告限期内提供何文悦明确的身份证信息,但原告未能提交。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之一何文悦,虽有姓名,但原告不能提供何文悦的基本身份情况,虽有姓名仍不能确定该被告的身份,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其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应当驳回对该不确定的诉讼主体的起诉,原告可待该诉讼主体明确后再对其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山市港口镇中谊广告喷绘工作室对被告何文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建华代理审判员  麦上康人民陪审员  李杰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