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杨桂鹏与许有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鹏,许有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210号原告:杨桂鹏。被告:许有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鹏与被告许有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由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25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曙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长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