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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杨桂鹏与许有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鹏,许有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210号原告:杨桂鹏。被告:许有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鹏与被告许有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由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25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曙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长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