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刑初��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右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以右检公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杨某某同意后,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红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购买乌某某在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沙布嘎嘎查敖包组北一片杨树,杨某某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4月7日至14日采伐了杨树林地内的737棵杨树,采伐面积为30亩。经巴林右旗林业规化设计队鉴定,杨某某采伐的737株杨树总蓄积量为98.7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乌某某、萨某某、黄某某、李某的证言;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图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林权证复印件、树木买卖合同;鉴定意见书;常口信息及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能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98.7立方米,数��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会对其居住的社区安全、秩序和稳定带来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判员苏玉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阿娜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