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伟其他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12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伟。上诉人李伟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行立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依法判定芙字第007538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行为违法,而不是00184443号权证,原审裁定以00184443号权证系按政策登记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答非所回。芙字第0075386号权证所涉房屋系国有资产,其转移登记也必须适用法律、法规而非政策,故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依据政策性文件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本案所涉长沙市芙蓉区化龙池43号(原15号)南栋303号房屋系政策性房改房,李伟对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就该房屋颁发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房产证的行政行为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应不予受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武审 判 员 肖志红代理审判员 肖 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