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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峄执字第4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褚福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福峰,张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峄执字第423-8号申请执行人褚福峰,男,汉族,1970年1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爱玲,女,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3)峄执字第423-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8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爱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支行账号为×××9710上的存款5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爱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支行账号为xxx9710上的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