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赵明六与安庆市雅居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六,安庆市雅居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023号原告:赵明六,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方文琴,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婷,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雅居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黄武德,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小永,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六与被告安庆市雅居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六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明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赵明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明六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荣凯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