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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仲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海瑞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六邦商贸广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如钱,徐桂琴,贾晨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诉保字第3号申请人王如钱,男,1970年1月6日生,汉族。申请人徐桂琴,女,1971年8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峰江,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贾晨,男,汉族。申请人王如钱、徐桂琴与被申请人贾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如钱、徐桂琴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苏A×××××号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如钱、徐桂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贾晨所有的苏A×××××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巧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马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