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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曾植田诉王成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植田,王成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67号原告曾植田,男,汉族,1963年8月生。被告王成祥,男,回族,1995年8月生。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原告曾植田诉被告王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植田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植田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植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曾植田自愿负担。审判员  马占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风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