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曾植田诉王成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植田,王成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67号原告曾植田,男,汉族,1963年8月生。被告王成祥,男,回族,1995年8月生。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原告曾植田诉被告王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植田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植田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植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曾植田自愿负担。审判员 马占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风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