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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023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0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爱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彩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