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023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0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爱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彩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