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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德俊与王德宝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俊,王德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687号申请执行人王德俊。被执行人王德宝。申请执行人王德俊与被执行人王德宝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2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王德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王德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300.05元。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速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14.68元,申请执行人承担15.32元,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承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德俊与被执行人王德宝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王德俊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26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英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