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一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一初字第00073号原告:王某,女,彝族,居民。被告:鲍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戴自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戴志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