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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终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林燕琴与福建省尤溪县三林木业有限公司、纪熙礼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尤溪县三林木业有限公司,林燕琴,纪熙礼,纪任彬,陈世祥,福建龙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尤溪县三林木业基地林场有限公司,福建省长汀县绿海林业有限公司,福建永安万山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凯盈林业(龙岩)有限公司,福建省长汀县常青林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尤溪华兴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尤溪县三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法定代表人:纪任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燕琴,女,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审被告:纪熙礼,男,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审被告:纪任彬,男,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审被告:陈世祥,男,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审被告:福建龙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法定代表人:纪爱华。原审被告:尤溪县三林木业基地林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法定代表人:纪任彬。原审被告:福建省长汀县绿海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法定代表人:纪任彬。原审被告:福建永安万山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法定代表人:纪任彬。原审被告:凯盈林业(龙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法定代表人:纪任彬。原审被告:福建省长汀县常青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法定代表人:纪任彬。原审被告:福建省尤溪华兴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法定代表人:黄立峰。上诉人福建省尤溪县三林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燕琴及原审被告纪熙礼、纪任彬、陈世祥、福建龙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尤溪县三林木业基地林场有限公司、福建省长汀县绿海林业有限公司、福建永安万山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凯盈林业(龙岩)有限公司、福建省长汀县常青林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尤溪华兴木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575-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省尤溪县三林木业有限公司以其与林燕琴就本案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福建省尤溪县三林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建省尤溪县三林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椰枫代理审判员  谌超育代理审判员  高晓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卢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