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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小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王思银与王玉兰、常君茹为婚姻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思银,王玉兰,常君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小第8号原告王思银,男。被告王玉兰,女。被告常君茹,女。原告王思银与被告王玉兰、常君茹为婚姻财产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思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书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