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小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王思银与王玉兰、常君茹为婚姻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思银,王玉兰,常君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小第8号原告王思银,男。被告王玉兰,女。被告常君茹,女。原告王思银与被告王玉兰、常君茹为婚姻财产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思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书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