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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沈万礼与吉林市大有玻璃钢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士礼,吉林市大有玻璃钢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民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沈士礼,男,1942年5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大有玻璃钢厂,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现被执行人吉林市大有玻璃钢厂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沈士礼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华 亮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闫晶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 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