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筑观法民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观法民商初字第8号原告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金阳北路2号金元国际新城一期5幢1单元1层1号。负责人肖成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斌、任俊龙,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A588室。法定代表人张义勇,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膜结构订货合同》中未约定纠纷解决地方,属于约定不明,本案提及的合同履行实施地分散在云岩、南明、清镇三个管辖片区,且合同被告方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明,所以本案应由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2011年4月28日,原告江苏欧美钢结构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膜结构订货合同》第三项第9条未明确约定产生纠纷的管辖地,属于约定不明,不适用约定管辖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而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址为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A588室,但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在南明区狮峰路6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本案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均不在观山湖区,故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要求将本案移送南明区法院管辖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 荣 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胜楠(代) 关注公众号“”